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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1
06-08
法定义务
发布者:旷远能源     浏览次数:3064
法定义务
第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条 燃气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定价目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相关标准,设立公平称,对燃气气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制度,不得短斤少两。
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站前必须有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标志、充装标志、警示标志。
第四条 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的居民用户,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签订供用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企业应当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方面的咨询和监督,并公布咨询服务和投诉电话。
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使用、缴费以及服务情况;对不符合收费、质量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燃气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应急预案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备案
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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